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中聯開發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72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元,原告尚應繳納2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