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友仁
上列上訴人徐友仁與被上訴人民意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壹
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