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予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為 曹予菌 ,然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曹予菡。請具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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