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予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為 曹予菌 ,然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曹予菡。請具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曹予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姓名為 曹予菌 ,然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顯示相對人姓名為曹予菡。請具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