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