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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