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劉坤寶 即智光精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
被 告 鈦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献龍
訴訟代理人 黃富政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
二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以書狀補正智光精密企業社之設
立登記資料,並說明劉坤寶與智光精密企業社及本件買賣契
約之關係,繕本逕送被告。
三、茲因有上述事項仍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