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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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認領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特別代理人丁○○
8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 吳齊榮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9年2月15日死亡)於民國86年7月24日對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為之認領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與被告法定代理人丙○○曾有未婚同居之事實,當時雙方並無婚姻關係,丙○○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生下被告乙○○,後因雙方個性不合,丙○○另嫁他人,且原告甲○○於86年08月21日因案入監服刑,被告乙○○遂由祖父吳齊榮帶回養育,並申報為吳齊榮認領之子女以便入學。嗣吳齊榮於89年02月15日死亡,原告甲○○出獄之後發覺戶籍登載錯誤,即前往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作DNA鑑定,確認原告甲○○為被告乙○○之生父,因吳齊榮錯誤之認領行為,致使原告無法再為認領,影響親權之行使,原告自屬利害關係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
9條之規定訴請確認上述認領行為無效。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為憑,並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親子血緣關係鑑定DNA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甲○○與乙○○之檢體,其累積親子指數CPI值為0000000.7,親子確定率PP值為0.999999;其基因座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故存在血緣關係之機率為99.9999%,故甲○○與乙○○應存有親子血緣關係」等語為證,且經被告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主張,是以,原告主張被告非訴外人吳齊榮之親生女,堪信為真實。
三、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需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為已足」,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參。本件訴外人吳齊榮與被告乙○○間既無自然血統上之血緣關係,是以,吳齊榮於民國86年7月24日所為認領被告乙○○之行為即屬無效,原告為此訴請判決確認該認領行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麗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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