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曾雄進 相對人 蔡仁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99年6月14日製作之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司執字第634號強制執行中,因原告提起確認和解契約不存在事件於本院審理中,為免執行後難以回復原狀,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請准予裁定供擔保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34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和解契約不存在之訴,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究非「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彭月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