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8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莊正彬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