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 田耀宗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叁仟零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