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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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40歲
巷三三號(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甲○○男48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各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均予羈押並自民國94年2月3日執行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其等前項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各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5月3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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