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建興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建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二二七四二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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