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法定代理人丁○○
丙○○甲○○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右聲請人聲請辭卸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辭卸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應予准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本院裁定選派為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現因加入國產汽車公司擔任重整人職務之階段性任務,告一段落,因個人工作繁忙與身體健康因素考量,不克繼續擔任重整人之職務,故陳報辭去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職務。
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