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連兆宗律師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介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