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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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六八號
上訴人乙○○
丁○○戊○○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龐豫銅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叁拾 陸萬 伍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除已繳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外,其餘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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