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五號
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 沈德貞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玖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萬零貳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陸仟零肆拾叁元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尚不足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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