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72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告 黃薇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本件信用貸款約定書涉訟時,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簽訂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見本院卷第4頁)、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見本院卷第12頁)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0年6月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
,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利息依週年利率18.25%按日計息,如未依約清償,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按週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0年6月8日核撥貸款起至94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新臺幣(下同)499,983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499,983元及自94年3月1日起至94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0月5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
貸款,核發額度為150,000元,約定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利息按週年利率14.9%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帳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迄至104年4月19日止,尚欠345,011元(含本金137,355元、利息207,656元)未依約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345,011元及其中本金137,355元自10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現金卡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暨應行注意事項、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現金卡/隨意金交易紀錄、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基於現金卡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為9,2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共計9,35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給付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1│現金卡│499,983元│499,983元│18.25﹪│自94年3月1日起│││││││至94年3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20%│自9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2│易貸金│345,011元│137,355元│14.9﹪│自10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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