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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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8號上訴人被告 劉念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8號判決正本係於105年6月1日寄至上訴人位在花蓮縣○○鄉○○路○段○巷○號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此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因上訴人之住所位在花蓮縣,加計3日在途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5年6月14日以前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規定,其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