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吉林簡│96年6月25日│200,000元│XA0000000││││司 徐藝倢 │易型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