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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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約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龍 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名美針織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被告崙堡有限公司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附民字406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觀諸前開法條即明,如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則原告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於本案刑事訴訟被告所提起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