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 羅小字 第306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告 唐生峻 (即 唐生祿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唐生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唐生祿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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