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被告 陳昌佑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陳婉寧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6232、6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佑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昌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是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重大,又被訴上開罪責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依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與刑責非輕,加上其遭警圍捕時有開車衝撞警車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為利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亦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7年
6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7年9月14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
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江宗祐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