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張國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春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款約定另訂立之授信約定書,以資釋明加速條款或喪失期限利益情事之約定;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之部分,並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起算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