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月珠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約壹佰伍拾噸」之記載,更正為「約拾伍噸」;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關於「約150噸」之記載,更正為「約15噸」。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約壹佰伍拾噸」之記載,乃係「約拾伍噸」之誤載;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內關於「約150噸」之記載,乃係「約15噸」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