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伎德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伎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隨高度逃亡可能,又經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事實,又其否認犯罪之供詞與證人證詞大相逕庭,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乃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認犯行,且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因認原羈押原因關於與證人有勾串之虞部分,已不復存在,且無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