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石教中
被   告  陳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9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附表: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
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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