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九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臺灣銀行總行│九十年五月二日│壹萬壹仟玖佰柒拾│AD九三六七三七││││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元│六││││社││││││├─┼─────────┼─────────┼───────────┼────────┼────────┼──┤│2│台北市建國中學員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五月二十日│捌萬捌仟捌佰叁拾│0000000││││消費合作社│門分行││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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