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仕泌 訴訟代理人 賴思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萊成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商業銀行和平分│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行│││││├─┼─────────┼─────────┼───────────┼────────┼────────┼──┤│2│均峰國際貿易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九十年四月十日│陸仟元│0000000││││司│行│││││├─┼─────────┼─────────┼───────────┼────────┼────────┼──┤│3│東升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九十年五月五日│伍仟元│0000000│││││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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