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邱錦蓉 被告 郭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06月08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30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6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