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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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泊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泊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查受刑人高泊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95號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9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
2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5月7日具狀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紙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3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爰審酌依前開判決所示,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號4所示之行為,則為製造改造手槍,及上開行為之時間均集中於104年11月至105年6月間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0日│105年6月9日│105年4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648號│第1457號│第1994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995號│9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7日│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7日│├───┼────┼────────┼────────┼────────┤││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995號│959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1日│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4153號│957號│958號│└────────┴────────┴────────┴────────┘┌────────┬────────┬────────┐│編號│4│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3月初至同│105年3月30日│││年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緝字│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32號│第82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292號│9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6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2397號│914號││判決├────┼────────┼────────┤││判決│106年7月19日│106年8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署106年度執字第│││4118號│4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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