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韓奇峰 被告 張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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