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四七號
原告財傳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叁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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