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佑(為現役軍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柏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郭柏佑明知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CMC)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逾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橋頭區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皇帝」之成年男子購入俗稱「原料」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共14包(3包業經施用;其餘如附表所示11包,檢驗前純質淨重共計712.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05年11月23日11時40分許,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0郭柏佑住處執行搜索,郭柏佑之父在場(郭柏佑當時因受傷,於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住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
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另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
1、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被告郭柏佑係於106年2月23日入伍而為現役軍人一節,有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頁),然被告係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之罪,且本案犯罪時間係於105年9月間某日,又被告於105年11月23日為警察機關所發覺,準此,被告犯罪時及發覺時,均在其任職服役前,與上開軍事審判法所規定應由軍事法院審判之要件不符,故本院就本案有審判權,先此敘明。
㈡本件被告郭柏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
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偵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46頁至第48頁、本院卷第58頁、第63頁),並有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1782號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5頁至第20頁)、現場照片2張(見偵卷第9頁)存卷可佐,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外觀經檢視均為米黃色粉末,檢驗前總毛重821.87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
12.32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809.5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0鑑定:淨重82.70公克,取0.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2.6
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88%,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11均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純質淨重約712.40公克,有該局106年1月13日刑鑑字第1058019368號鑑定書1份(下稱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卷第
8頁)在卷為憑,而本院依職權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物,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逐包檢驗結果,確實均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有該院106年
8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號檢驗報告共11紙(下稱高醫檢驗報告,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附卷可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氯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刑罰裁量: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第三級
毒品氯甲基卡西酮11包而非法持有,檢驗前總純質淨重達約
712.40公克,數量非微,法紀觀念淡薄,助長毒品流通,危害社會治安,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自陳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係為供己施用,購入2月餘即為警查獲,持有期間尚短;復考量其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28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不構成累犯),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素行非佳,兼衡其自稱為大學肄業、現在為現役軍人,查獲當時在讀書,經濟狀況小康,未婚無子,買毒品之25萬元是其向其母騙說賭博輸了,要還人家錢而取得,因為施用三級可以吃得下飯、可以睡覺,大量購買比較便宜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4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動機,並審酌被告現在服役單位之輔導長出具之書狀所述被告在軍中歷經21次尿液篩檢均呈陰性,被告有配合部隊之管束作為,證明被告有革新向善之決心,請求給予改革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30萬元尚嫌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物共11包,確均屬第三級
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已如前述,均屬違禁物;而用以盛裝上開氯甲基卡西酮之包裝袋共1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視同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氯甲基卡西酮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高醫檢驗報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7頁)│(見偵字卷第8頁)│├──┼──────────┼─────────────┼───────────┤│1│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編號1至11:外觀經檢視│││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均為米黃色粉末。│││(毛重77公克)│75.078公克,檢驗後淨重│1.檢驗前總毛重821.87公││││75.048公克。│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2.32公克),檢驗前││2│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總淨重約809.55公克。│││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2.隨機抽取編號10鑑定:│││(毛重72公克)│70.156公克,檢驗後淨重│⑴淨重82.70公克,取0.││││70.126公克。│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2.62公克。││3│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卡西酮成分。│││(毛重76公克)│74.651公克,檢驗後淨重│⑶純度約88%。││││74.621公克。│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11均含氯甲基││4│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純質淨重│││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約712.40公克。│││(毛重67公克)│65.899公克,檢驗後淨重│││││65.869公克。││├──┼──────────┼─────────────┤││5│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74公克)│72.341公克,檢驗後淨重│││││72.311公克。││├──┼──────────┼─────────────┤││6│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81公克)│79.572公克,檢驗後淨重│││││79.542公克。││├──┼──────────┼─────────────┤││7│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62公克)│60.577公克,檢驗後淨重│││││60.547公克。││├──┼──────────┼─────────────┤││8│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65公克)│63.257公克,檢驗後淨重│││││63.227公克。││├──┼──────────┼─────────────┤││9│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79公克)│77.321公克,檢驗後淨重│││││77.291公克。││├──┼──────────┼─────────────┤││10│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秤重毛重84.5公克,呈││││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卡西酮陽││││(毛重83公克)│性反應,檢驗前淨重82.241公│││││克,檢驗後淨重82.211公克。││├──┼──────────┼─────────────┤││11│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晶體,呈第三級毒品4-氯甲基││││酮壹包暨其包裝袋壹只│卡西酮陽性反應,檢驗前淨重││││(毛重81公克)│79.638公克,檢驗後淨重│││││79.60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