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祐麒選任辯護人吳美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778號、第1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參日上午拾壹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本案事實及證據較為繁雜,事證判斷較為耗時費神,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黃園舒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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