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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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債權人 紀嘉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蔣侑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提出清晰之手機Line翻拍畫面,並釋明財晉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