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再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9號抗告人 葉世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