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朝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長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件聲請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投資款退還憑證一紙,債權人(投資人)為 高清龍高李鑾 ,而被繼承人高清龍於民國97年7月6日死亡,除本件聲請人高朝男外,尚有其他繼承人,故請釋明本件聲請人得單獨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請求權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是否將其他債權人列為本件聲請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高清龍之除戶謄本及向法院查詢繼承人是否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復函。
四、請提出本件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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