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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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儀君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法扶律師)
林士龍 律師(法扶律師) 郭栢浚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周良哲 指定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10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漏載「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8303號)」,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僅記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漏載「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18303號)」,由於本件移送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完全相同,上開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爰依上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更正補充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