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貳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日以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為羈押處分。茲因被告另案須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七三一號刑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已無無法審判之情形,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無再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