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八六九、一一○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信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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