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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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智因公共危險等2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聖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時間相近等情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公共危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5日高雄地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797號111年7月28日高雄地院107年度交字第1797號111年9月6日2無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3月15日高雄地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155號111年11月14日高雄地院107年度交簡字第3155號111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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