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林峯騰林俊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子女之資產、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9年3月19日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女兒、父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聲請狀所提出自97年至99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出具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正本、100年9月21日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之附表。
並說明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及債權公司之債權金額與後附債權人清冊之記載不同之原因。
㈢提出聲請狀所附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含98年至100年5月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已提出者毋庸再提。
)㈣聲請狀所附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671號強制執行命令之
債權人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狀所載之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請提出正確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100年9月21日前置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消執核字第8185號認可後,是否曾向資產管理公司請求依協商條件清償,並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毀諾,毀諾前之清償情形為何?係因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㈤提出聲請人之前妻 歐子瑜 、父親 林界民 、女兒 林祐萱 、兄
弟姊妹之最近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及自98年至100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已提出者毋庸再提)。並提出聲請人之父林界民不能維持生活之證明,聲請人之父如有領取薪資或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等收入,請說明領取之單位及金額為何;並就聲請人與兄弟姊妹分擔父親之扶養費金額,提出證明文件。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件。
㈦陳報聲請狀所附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671號與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95年度費執字第29220號執行命令至聲請更生時之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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