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 蕭榮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火秋予┌──────────────────────────────────────────────────┐│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國威公寓大廈│元大商業銀│000000000000│158,904元│101年2月18日│AF0000000││││管理維護有限│行三民分行│0│││││││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