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85號聲請人 呂佳玲 即東青企業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70,000元│101年1月30日│EH0000000││││三民分行│行三民分行│││││││ 洪瑞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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