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保德 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立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立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立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立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民國56年1月19日以教三字第八七九二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94年1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暨組織章程尚有不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健全發展,乃遵照教育部94年4月2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4565553號函示,提請第11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私立立德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