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1號
原 告 許寶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3,209元(即債權人之債權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