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約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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