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
12弄10號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4,996元(即1,214,996元+400,000元+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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