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璋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分別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表編號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內容1附表編號6之詐騙時間111年11月13日110年11月13日前某時許2附表編號7之詐騙時間111年11月13日110年10月11日某時許3附表編號8之詐騙時間111年9月26日16時許110年9月26日16時許4附表編號9之詐騙時間11年11月某日110年11月某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