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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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家瑜受刑人林天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所附屬「案號」欄關於「110年度東簡字第10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東簡字第10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欄所附屬「案號」欄關於「110年度東簡字第105號」之記載,參諸該案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各為「111年2月2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號」,當明顯可知均屬誤寫,而此於本件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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