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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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吳佩庭 被告 盧璋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等(111年度金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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